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八项禁令 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
供稿:(党委宣传部)发布日期:2007-6-25 浏览次数:<font color="#FF0000"> <script src=http://210.43.128.5/news/general/Click      |  编辑:    日期:2007年06月23日
 
    5月29日,中共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前八条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并要求有“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6月29日前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河南省纪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规定》。我校已于6月20日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为了让广大教职员工充分了解上级要求,现将中共中央纪委八项禁令和河南省纪委具体要求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望各单位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
 
中纪委八项禁令(摘要)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河南省纪委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委《规定》的通知主要内容: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首先要抓好纪检干部的学习培训,其次要组织有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规定》,第三,要广泛开展社会宣传。
    二、对照检查,立即纠正。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凡有《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要认真对照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同时,自《规定》发布后30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应纠不纠、弄虚作假情况特别严重的,一经发现,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查处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排查线索,严肃执纪。一要认真核查党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二要认真排查目前掌握的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集中惩治拒不纠正的违纪违法者。三要围绕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的办案工作要点,继续加大并保持查处案件的力度。四要及时发现并有效查处《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继续加大并长期保持惩治权钱交易行为的工作力度。
    四、加强监督,注重实效。监督检查是保证《规定》落实的重要手段。各级纪检机关要协助党委负起监督检查的职责,注重监督检查的实效,督促党员干部自查自纠。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纪检机关要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省纪委还要求,各级纪检机关要明确受理自查自纠的具体机构,公布自查自纠的受理电话,明确专人值班。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为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搞钱权交易的腐败分子要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同时,对腐蚀贿赂党员干部以及伙同党员干部共同受贿的其他人员,也要依法惩治。